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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織簡介

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公共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105 年 06 月 21 日本會第 1 屆第 1 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5.07.27 南市社團字第 1050741864 號函核定
  1. 第 一 章:總 則
    1.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2.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公共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3.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促進與本會有關之機關團體間相互關係以利會務之推行及會員之權益以及公共事務之推展為宗旨。
    4.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2. 第 二 章:任 務
    1. 第 五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一、協助推行有關政府法令。
      2. 二、對外宣揚建築師之形象及職責。
      3. 三、有關都市發展及建築業務相關公共事務之研發與推行。
      4. 四、拓展本會參與社會活動之層面。
      5. 五、辦理公共關係事務。
      6. 六、釐訂辦法妥善管理本會既有之不動產。並負責會所營運事宜,積極研擬營運辦法。
      7. 七、對本會不動產之購置、變賣或其他處理等事務,向理事會提出適切之建議。
      8. 八、對理事會有關本會不動產之購置、變賣或其他處理等決議,負責執行。
      9. 九、有關會所營運事宜及管理維護工作等。
      10. 十、完成每年不動產查估之例行工作。
      11. 十一、協辦建築材料委員會相關事務。
      12. 十二、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3. 第 三 章:組織及職權
    1.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二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
    2. 第 七 條:主任委員得就委員中選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並得敦聘顧問若干人,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3. 第 八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4. 第 九 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5. 第 十 條:本委員會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委員會委員除公假外,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視同自動辭職。
    6.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4. 第 四 章:會 議
    1.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2.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4.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提請理事會追認。
  5. 第 五 章:經 費
    1.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6. 第 六 章:附 則
    1. 第十七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財務小組組織簡則

105 年 06 月 21 日本會第 1 屆第 1 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5.07.27 南市社團字第 1050741864 號函核定
  1. 第 一 章:總 則
    1. 第 一 條:本簡則依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決議訂定之。
    2. 第 二 條:本小組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財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3. 第 三 條:本小組以辦理本會財務相關事務,健全財務管理為宗旨。
    4. 第 四 條:本小組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2. 第 二 章:任 務
    1. 第 五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一、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編擬及調整。
      2. 二、本會年度各項預算執行情形及各項經費、報表之查對。
      3. 三、本小組須向理事會報告財務狀況。
      4. 四、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3. 第 三 章:組織及職權
    1. 第 六 條: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委員二~六人,均由理事會推選後聘任之。
    2. 第 七 條:召集人、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3. 第 八 條:本小組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4. 第 九 條:本小組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小組委員除公假外,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視同自動辭職。
    5. 第 十 條: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
  4. 第 四 章:會 議
    1. 第十一條: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為會議主席。
    2. 第十二條: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
    3. 第十三條:本小組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小組會議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4. 第十四條: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報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提理事會追認。
  5. 第 五 章:經 費
    1. 第十五條:本小組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6. 第 六 章:附 則
    1. 第十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法益委員會組織簡則

105 年 06 月 21 日本會第 1 屆第 1 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5.07.27 南市社團字第 1050741864 號函核定
  1. 第 一 章:總 則
    1. 第 一 條:本簡則依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三條訂定之。
    2.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法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3.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促進及維護本會會員及其所屬會員共同權益為宗旨。
    4.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2. 第 二 章:任 務
    1. 第 五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一、促進並維護本會會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有之各項法規權益。
      2. 二、建立並蒐集研究國內外相關合法權益案例之資料。
      3. 三、協調建立建築師執行業務之規範。
      4. 四、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3. 第 三 章:組織及職權
    1.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二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
    2. 第 七 條:主任委員得就委員中推選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並得敦聘顧問若干人,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3. 第 八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4. 第 九 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5. 第 十 條:本委員會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委員會委員除公假外,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自動辭職。
    6. 第 十一 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4. 第 四 章:會 議
    1.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2.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4.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由理事長決行。
  5. 第 五 章:經 費
    1.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6. 第 六 章:附 則
    1. 第十七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委員會組織簡則

105 年 06 月 21 日本會第 1 屆第 1 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5.07.27 南市社團字第 1050741864 號函核定
  1. 第 一 章:總 則
    1.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三條訂定之。
    2.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3.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2. 第 二 章:任 務
    1.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一、鑑定制度之擬定與執行。
      2. 二、鑑定案件之整理與建議。
      3. 三、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3. 第 三 章:組織及職權
    1. 第 五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二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
    2. 第 六 條:主任委員得就委員中選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並得敦聘顧問若干人,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3. 第 七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4. 第 八 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5.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行聘任,以補足該任任期,本委員會委員除公假外,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自動辭職。
    6. 第 十 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4. 第 四 章:會 議
    1.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2.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3.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4.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提理事會追認。
  5. 第 五 章:經 費
    1.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經常費用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2. 第十六條:鑑定公費收費標準由本委員會訂定執行之。
    3. 第十七條:鑑定公費按下列處理之:
      1. 一、全部公費百分之十五,為公會之行政作業費。
      2. 二、其餘百分之八十五為鑑定人之酬金。
    4. 第十八條:參與鑑定之會員如因鑑定案件產生之訴訟,得經由本委員會審查後,提報理事會,由經常費編列支應。
  6. 第 六 章:附 則
    1. 第十九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105 年 06 月 21 日本會第 1 屆第 1 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5.07.27 南市社團字第 1050741864 號函核定
  1. 第 一 章:總 則
    1.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三條訂定之。
    2.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3.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2. 第 二 章:任 務
    1.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一、推動建築學術及技術之研究。
      2. 二、舉辦學術演講及作品觀摩。
      3. 三、舉辦建築及都市設計展覽。
      4. 四、推動有關書刊、作品、資料之彙集、編修、刊印。
      5. 五、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3. 第 三 章:組織及職權
    1. 第 五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二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
    2. 第 六 條:主任委員得就委員中選任副主任委員一~二人,並得敦聘顧問若干人,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3. 第 七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4. 第 八 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5.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委員會委員除公假外,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視同自動辭職。
    6. 第 十 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4. 第 四 章:會 議
    1.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2.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4.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提請理事會追認。
  5. 第 五 章:經 費
    1.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6. 第 六 章:附 則
    1. 第十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組織簡則

105 年 06 月 21 日本會第 1 屆第 1 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5.07.27 南市社團字第 1050741864 號函核定
  1. 第 一 章:總 則
    1.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三條訂定之。
    2.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3.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以辦理法規研究及研究發展等下列事項為宗旨:
      1. 一、整理有關法規,建議必要改進意見及促進有關建築法規之推行。
      2. 二、協助會員解決建築法令之相關疑議。
      3. 三、與建管機關協調溝通法令之相關爭議,以利會員執行業務。
    4.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2. 第 二 章:任 務
    1. 第 五 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1. 一、定期整理並刊印建築法規。
      2. 二、提供有關建築法規之改進意見。
      3. 三、協助推行有關建築法令。
      4. 四、協助解釋有關建築法令之含義。
      5. 五、協助釐訂修正有關建築法令。
      6. 六、確立建築師對建築物統籌設計之權責及專業領導地位。
      7. 七、協助各地方公會與各有關主管機關協調,以利會員執行業務。
      8. 八、定期與主管建築機關共同召開建築相關法令研討及審核作業規定之會議。
      9. 九、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3. 第 三 章:組織及職權
    1. 第 六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八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
    2. 第 七 條:主任委員得就委員中推選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並得敦聘顧問若干,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3. 第 八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4. 第 九 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5. 第 十 條:本委員會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委員會委員除公假外,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自動辭職。
    6.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4. 第 四 章:會 議
    1.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2.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4.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提請理事會追認。
  5. 第 五 章:經 費
    1.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6. 第 六 章:附 則
    1. 第十七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暨使用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

105 年 6 月 21 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5.7.27 南市社團字第 1050741864 號函核定
108 年 9 月 11 日第二屆第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9.8.13 南市社團字第 1090987528 號函准予核備

第一章 總則

  1.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三條訂定之。
  2.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暨使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3.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第二章 任務

  1.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一、促進會員之聯繫。
    2. 二、調解會員之糾紛。
    3. 三、實施會員之福利。
    4. 四、保障會員之權益。
    5. 五、訂立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及公約。
    6. 為擬定與執行上述各項任務,得由委員會組專案提報理事會通過實施。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1. 第 五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八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
  2. 第 六 條:主任委員得就委員中選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二人,並得敦聘顧問若干人,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3. 第 七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4. 第 八 條:本委員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5. 第 九 條:本委員會之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本委員會委員除公假外,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視同自動辭職。
  6. 第 十 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7. 第  十一  條:本會設置「室內裝修審查小組」,其審查人員由本會會員報名登記,以執行室內裝修審查業務。前項審查小組編組以二人為一組,其中至少一人須具備室內裝修審查人員資格。

第四章 會議

  1. 第  十二  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2. 第  十三  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第  十四  條:本委員會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4. 第  十五  條:室內裝修審查小組辦理室內裝修審查業務,遇爭議或特殊案件時,由該審查小組提請本委員會審議之。
  5. 第  十六  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並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五章 經費

  1. 第  十七  條:本委員會經常費用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由委員會組專案之特定案件,其經費依本會專案管理辦法之規定支應。
  2. 第  十八  條:室內裝修審查費收費標準由本委員會訂定後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之。
    1. 室內裝修審查費按下列方式處理之:
      1. (一)全部公費百分之二十五為公會之行政作業費。
      2. (二)其餘百分之七十五為審查人之酬金。
  3. 第  十九  條:參與審查之會員如因審查案件產生之訴訟,得經本委員會通過後,提報理事會,由經常費編列支應相關訴訟所需費用。

第六章 附則

  1. 第  二十  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福利委員會組織簡則

105 年 06 月 21 日本會第 1 屆第 1 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5.07.27 南市社團字第 1050741864 號函核定
  1. 第 一 章:總 則
    1.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三條訂定之。
    2.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3.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2. 第 二 章:任 務
    1.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一、為充實福利經費,研議廣籌財源之辦法,擬訂福利事業之計劃,以增進會員及眷屬福利。
      2. 二、向本會理事會建議修正本會會員福利互助辦法。
      3. 三、研議及辦理其他有關會員及眷屬之福利事項。
      4. 四、協助推行有關政府法令。
      5. 五、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3. 第 三 章:組織及職權
    1. 第 五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二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
    2. 第 六 條:主任委員得就委員中選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並得敦聘顧問若干人,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3. 第 七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4. 第 八 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5.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委員會委員除公假外,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自動辭職。
    6. 第 十 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4. 第 四 章:會 議
    1.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2.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4.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議決案,不得牴觸本會福利辦法。
    5.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提請理事會追認。
  5. 第 五 章:經 費
    1.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6. 第 六 章:附 則
    1. 第十七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資訊委員會組織簡則

105 年 06 月 21 日本會第 1 屆第 1 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05.07.27 南市社團字第 1050741864 號函核定
  1. 第 一 章:總 則
    1.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廿三條訂定之。
    2. 第 二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資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3. 第 三 條:本委員不得單獨對外行文。
  2. 第 二 章:任 務
    1. 第 四 條: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一、擬訂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2. 二、審核各項工作方案及督導資訊相關業務。
      3. 三、舉辦建築數位化業務之教育訓練及講習。
      4. 四、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3. 第 三 章:組織及職權
    1. 第 五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至十二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
    2. 第 六 條:主任委員得就委員中選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並得敦聘顧問若干人,報請理事會聘任之。
    3. 第 七 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顧問及委員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4. 第 八 條:本委員會之職員由本會職員調兼之。
    5. 第 九 條:本委員會委員如有出缺,即報請理事會另聘,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本委員會委員除公假外,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自動辭職。
    6. 第 十 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4. 第 四 章:會 議
    1.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2.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
    4.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遇有時效限制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提請理事會追認。
  5. 第 五 章:經 費
    1.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6. 第 六 章:附 則
    1. 第十六條: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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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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