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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2-29
主題

113.2.21轉新北市政府函有關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臨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於書面要件審查階段應備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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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2.21轉新北市政府函有關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臨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於書面要件審查階段應備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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