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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參考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標準表(110.12.06起適用)
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標準表」
105年8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審議通過
105年11月15日第一屆第三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108年9月11日第二屆第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110年11月17日第二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
元/㎡種類 面積 |
圖說 審核費 |
竣工 查驗費 |
備 註 |
100㎡以下部份 |
6,000元 |
8,000元 |
一、繳交審查費計算: 1、面積為申請書表(E1-1、E1-2)之申請樓地板面積。 2、審查費為分段計算: 例:申請面積3,200㎡,圖說審核費計算如下: (3,200-3,000)x10+(3,000-500)x15+ (500-100)x25+6,000=55,500.元 3、複審及複驗不另收費。 二、重繳審查費計算: 1、申請案件駁回後,重行申請審核者,應重繳審核費。 2、申請案件經報請臺南市政府查明處理後,再行申請查驗者,應重繳查驗費。 3、竣工查驗經本會審查合格者,需於審查合格當日起算1年內檢附消防審查合格證明,超過期限者,則該案件自動作廢,應重新掛件繳費排定審查日期。 三、最低審查費計算: 1、審核費低於陸仟元者,以陸仟元計;查驗費低於捌仟元者,以捌仟元計。 2、無法以樓地板面積計算者,訂定標準如下: 僅增加一道牆者以最低審查費計。 四、圖說變更審查費計算: 1、涉及防火區劃時以該防火區劃面積計算。 2、許可函逾期重新申請,以最低審查費計算。 3、設計變更案件,未變動原審查範圍、面積案,以最低審查費計算。如增加面積則依標準表加計審查費。 例:原申請面積3200㎡,設計變更時增加50㎡,審核費計算如下: 10元*50+6000元﹦6500元 五、於審查完竣後,若設計人或申請人等請求更正時,每次收費3000元。 |
100㎡至500㎡部份 |
25元 |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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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至3,000㎡部份 |
15元 |
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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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至6,000部份 |
10元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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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至10,000㎡部份 |
5元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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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部份 |
0元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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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以上部份 |
0元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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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自100.4.1實施)送本會申報施工案件,經本會核章後轉送臺南市政府核給施工期限者,每件收取行政作業費新台幣伍仟元整。 2.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自100.4.1實施)送本會申請審查許可案件,經本會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由本會核章後轉送臺南市政府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每件收取行政作業費新台幣伍仟元整。 3.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其室內裝修審核圖說部分,由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之申請案件。 4.依建築師法第24條之相關建築物類別另訂收費標準。 5.本表依法經臺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6.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另有修改時,應以最新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