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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業務
鑑定、估算、檢查
鑑定、估算、檢查業務簡介
一、為何需鑑定、估算、檢查
鑑定可分為事前鑑定及災害已產生之鑑定,鑑定是以鑑定當時狀況確實紀錄錄,並判定災害程度及修護程度或可能進一步產生狀況。事前鑑定可為以後可能產生災害做一比較對照。
災害已產生之鑑定則對災害程度、緊急處理、修護方式、修護費用概估等等做評估。
因此,鑑定往往可做為平息糾紛甚至司法程序之依據。
鑑定過程中往往對標的物進一步安全性檢查,如結構安全、公共安全等等。並進一步將修護費用經數量估算、單價分析等方法,計算出全部費用。
二、如何申請鑑定
各類委任之鑑定案,其收費標準及申請如下:
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公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9.10.18第一屆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108.1.16第1屆第15次理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一、鑑定工作之項目及其編號如下表:
1. |
建築物有遭受損壞可能,為留紀錄預作現況鑑定之計算標準。 |
2. |
建築物是否照設計圖樣施工之鑑定。 |
3. |
建築物施工使用材料是否合於契約規定之鑑定。 |
4. |
建築物之安全鑑定。 |
5. |
建築物施工中本身發生損壞或倒塌,原因之鑑定。 |
6. |
建築物施工中鄰屋發生損壞或倒塌,責任歸屬之鑑定。 |
7. |
建築物施工中途發生損壞,能否繼續施工之鑑定。 |
8. |
建築物增加樓層或在基地上新增建築物之安全鑑定。 |
9. |
建築物部份強度之鑑定。 |
10. |
建築物設計有無瑕疵之鑑定。 |
11. |
建築物已使用或尚可繼續使用年數之鑑估。 |
12. |
建築物規劃設計或施工進度之鑑估。 |
13. |
土地現值之鑑估。 |
14. |
建築物材料使用設備價格之鑑估。 |
15. |
建築物現值之鑑估。 |
16. |
建築物發生損壞,修復或拆除重建費用之鑑估。 |
17. |
未完成建築物已完工部份現值之鑑估。 |
18. |
未完成建築物繼續完成所需費用之鑑估。 |
19. |
建築物全部或部份工程數量之鑑估。 |
20. |
建築物全部或部份需用工數之鑑估。 |
21. |
建築糾紛之鑑定鑑估(含法院案件)。 |
22. |
其他鑑定鑑估事項。 |
二、鑑定公費依標的物造價之戶數或面積計算,由鑑定會員酌情選擇並視鑑定工作難易在上下兩限內訂定適當之費用列式計算之,並報由鑑定委員會核定。
三、若鑑定工作包括第一條表中二項或二項以上之工作時,如項目間有連帶關係,依其中標準較高之一項之一倍半收費;若項目間無連帶關係,應分別收費。
四、若鑑定或鑑估之標的物係大批相同或相似之建築物、鑑定公費得由鑑定建築師酌情收取,並報由鑑定委員會核定。
五、若鑑定或鑑估之標的物係建築物之一部份,應以此部份之價格為依據,由鑑定建築師酌情計算公費。
六、鑑定工作公費計算標準表如下:
標的物 數 量 |
10戶或1000m2 以下部份 |
11戶至20戶或1001m2至2000m2部份 |
21戶或2001m2 以上部份 |
每一案件最低公費 |
計價單位 鑑定項目 |
每戶或每100m2 |
每戶或每100m2 |
每戶或每100m2 |
每 件 |
1. |
11,500元 |
7,500元 |
7,500元 |
37,500元 註:透天每增加一棟即增加15,000元 |
2.3.11. 12.14 |
11,500至15,000元 |
7,500至15,000元 |
4,500至11,500元 |
45,000元 |
4.5.6.7.8.9.10. |
11,500至22,500元 |
11,500至18,500元 |
7,000至11,500元 |
45,000元 |
15.16. 17.18. 19.20 |
15,000至18,500元 |
11,500至15,000元 |
7,500至11,500元 |
45,000元 |
21.22 |
由初勘鑑定人詳列作業項目及費用,經鑑定委員會或主任委員核定。 |
52,500元 |
七、第13項「土地現值之鑑估」收費,百分率以土地現值0.015~0.02%收取,每案建議起算公費4.5萬元。
八、鑑定項目若須複委託,其公費另計。
九、本收費標準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